莫德利戈國立學校 投訴程序
## 介紹
本指導說明旨在向家長們通報,如果他們要投訴孩子學校的老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應該聯繫誰;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一些指導,包括他們可以採取的措施、可能涉及的時間範圍,以及如何就學校與其子女教育相關的決定提出上訴。
本頁提供的指導不適用於與學校在兒童保護、停學、永久開除、拒絕入學以及可能歧視兒童的決定等行為或決定相關的投訴。 關於這些問題的家長指導意見詳見背面。
提出投訴
1998 年《教育法》為透過認可的學校向兒童提供教育提供了法律架構。 所有獲得認可的學校均由學校贊助人或受託人合法擁有,並由學校管理委員會管理。 管理委員會 也是學校教師、校長和所有其他員工的雇主。
因此,家長如欲投訴學校或學校的個別教職員工,應聯絡相關學校當局。 大多數學校採用的投訴程序都是教師工會和學校管理機構之間達成一致的程序。 小學的具體程序詳見附錄 1;中學的具體程序詳見附錄 2。 這些程序規定了處理投訴的各個階段以及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間安排。
根據 1998 年《教育法》,教育和技能部長為學校提供資金和政策指導。 部長和部門均無權:
-
指示學校在處理個別投訴案件時遵循特定的指導方針,或者
-
調查個別投訴。
雖然教育部不對個別投訴作出裁決,但它可以向家長和學生闡明如何推進他們對學校的不滿和投訴。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說明,請造訪 www.education.ie 並點擊「家長」標籤。 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您可以聯繫教育和技能部學校司家長和學生科,地址:Cornamaddy, Athlone,電話:(090) 648 4264、(090) 648 4267 或 (090) 648 4268。
向兒童事務監察專員提出申訴
兒童監察專員辦公室可以獨立調查有關教育和技能部認可的學校的投訴,前提是家長首先完全遵循學校的投訴程序。 兒童事務監察員進行任何干預的關鍵標準是,兒童已經或可能受到學校行為的負面影響。
兒童監察員辦公室位於都柏林 1 區大斯特蘭德街 52-56 號千禧大廈,可透過撥打電話 1800 20 20 40 或 (01) 865 6800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oco@oco.ie 聯繫。
與兒童保護相關的投訴或兒童保護問題報告
教育與技能部(包括督察局和國家教育心理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負責調查兒童保護問題。 法定兒童保護責任由衛生服務執行局承擔。 因此,報告兒童保護問題最方便的方式是聯絡您當地衛生服務執行辦公室的兒童保育經理或值班社工。
教育與技能部工作人員收到的任何兒童保護問題,都將按照該部門處理兒童虐待指控的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這些程序,教育部不會對收到的指控作出判斷,並確保將教育部掌握的指控細節立即轉交給相關調查機構,包括相關學校當局、衛生服務執行局和/或愛爾蘭國家警察。 該部門無法保證舉報兒童保護問題的投訴人的隱私,因為收到的資訊必須轉交給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包括提出指控的人的任何詳細資訊。
如果家長對學校調查兒童保護問題的方式不滿意,應向衛生服務執行局和/或兒童監察員報告此事。
如果您希望向教育和技能部報告兒童保護問題,而不是直接聯繫 HSE,您應該聯繫:教育和技能部學校司家長和學習者科,Cornamaddy,Athlone,電話:(090) 648 4099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childprotection@education.gov.ie。
停學、永久開除或拒絕入學
家長可以對學校的 管理委員會 做出的決定提出上訴,這些決定包括永久開除子女、暫停子女在任何一個學年內累計 20 天的入學資格,或拒絕子女入學。 根據 1998 年《教育法》第 29 條,家長可以就學校當局的這些決定向教育和技能部秘書長提出上訴。
上訴可由教育和技能部長為此目的任命的委員會進行審理。 有關第 29 條上訴的更多信息,包括流程和申請表格,可從教育部網站 www.education.ie 獲取。
如果您希望根據第 29 條提出上訴,請聯繫第 29 條上訴管理部門,學校部門,教育和技能部,弗萊爾斯米爾路,穆林加爾,科特迪瓦。 可透過電話 (044) 933 7008 或電子郵件 section29@education.gov.ie 聯絡 Westmeath。
## 歧視
根據 2000 年至 2008 年《平等地位法》,基於以下九個理由的歧視是非法的:性別、婚姻狀況、家庭狀況、性取向、宗教、年齡、殘疾、旅行者社區成員身份和種族(包括膚色、國籍、民族或族裔出身)。 如果您認為您的孩子在教育方面受到歧視,並且您之前已向學校提出過此事,但仍然對他們的回應不滿意,您可以將此事提交給平等管理局,地址為:Birchgrove House, Roscrea, Co. 蒂珀雷裡;電子郵件 info@equality.ie 或免費電話 1890 245 545。
有關投訴程序和投訴表格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www.equality.ie。
附錄 1:INTO/CPSMA 小學申訴程序指南
INTO/CPSMA投訴程序
1993年,愛爾蘭全國教師組織和天主教小學管理者協會就處理家長對教師的投訴程序達成協議。 該程序的目的是以雙方同意和公平的方式促進解決可能出現的各種困難。 該協議分五個階段規定了處理投訴的流程以及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間表。
### 介紹
只有由學生家長/監護人書面簽署的關於教師的投訴,管理委員會 才會進行正式調查,除非該投訴被教育局認定為:
(i)有關專業能力的問題,應提交教育部處理;
(二)無理取鬧或惡意騷擾的投訴,以及不影響教師在學校工作的投訴;或
(三)任何一方均可訴諸法律或其他現有程序的投訴。
不屬於上述類別的非書面投訴,可依本程序第一階段的規定進行非正式處理。
第一階段
1.1 除非當地另有規定,否則希望提出投訴的家長/監護人應與班主任聯繫,以期解決投訴。
1.2 如果家長/監護人無法與班主任解決投訴,則應向 校長 尋求解決之道。
1.3 若投訴仍未解決,家長/監護人應向 管理委員會 主席提出此事,以便解決。
第二階段
2.1 如果投訴仍未解決,且家長/監護人希望進一步追究此事,則應以書面形式向 管理委員會 主席提出投訴。
2.2 主席應將書面投訴的具體內容告知教師,並應在收到書面投訴後 5 天內尋求雙方解決問題。
第三階段
3.1 若投訴無法透過非正式途徑解決,主席應在董事會一般授權的前提下,採取以下措施,但主席認為需要董事會特別授權的情況除外:
(a)提供教師一份書面投訴副本;
(b)安排與教師以及(如適用)校長 教師會面,以便解決申訴。 此類會議應在收到書面投訴後 10 天內舉行。
第四階段
4.1 如果投訴仍未解決,主席應在 3.1(b) 中所述會議後的 10 天內向董事會提交正式報告。
4.2 如果董事會認為投訴不成立,則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後的三天內通知教師和投訴人。
4.3 若委員會認為投訴屬實或需要進一步調查,則依下列程序進行:
(a)應告知教師調查正在進行下一階段;
(b)應向教師提供支持投訴的任何書面證據的副本;
(c)應要求教師向教育委員會提供書面聲明,以回應投訴;
(d)應給予教師向教育委員會陳述案情的機會。 教師有權在任何此類會議上由朋友陪同和協助;
(e)如認為有必要,委員會可安排與申訴人會面。 申訴人有權在任何此類會面中由朋友陪同和協助;
(f)第(d)和(e)款所述的 管理委員會 會議將在第 3.1(b)款所述的會議後 10 天內舉行。
第五階段
5.1 委員會完成調查後,主席應在委員會會議召開後的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將委員會的決定告知教師和投訴人。
5.2 董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5.3 本申訴程序應每三年進行一次審查。
5.4 CPSMA 或 INTO 可以提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其意圖,解除本協議。
本協議中的「天」指的是上課日。
附錄 2:ACCS、ASTI 和 TUI 社區和綜合學校處理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對教師提出的投訴的行為準則(2005 年 3 月)
*本行為準則已由PACCS和ACCS共同製定。 *
### 介紹
學校必須制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人員受到公平對待,並且為了與家長/監護人/學生建立良好的關係、與教職員工建立良好的勞資關係以及營造和諧的校園環境,應當了解、同意並遵守可接受的程序。 在以下概述的程序中,教師、家長/監護人和/或學生(已滿 18 歲)之間的所有溝通都必須在平靜、有尊嚴的氛圍中進行,並且尊重投訴程序中任何一方的觀點。
透過投訴程序確保問題迅速解決,對投訴各方都有利。
應定期審查所有程序,以確保做法良好,並符合就業立法或其他立法或判例法的任何發展。
投訴程序的目的
為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滿 18 歲)處理針對教師的投訴提供公平、一致和公正的機制。
這樣做應以符合自然正義的方式,給予所有相關人員充分的權利。 概述所有人員(管理委員會、教師、家長/監護人、18 歲以上學生和/或其代表)在對教師提出投訴時應遵循的程序。
除外條款
當 校長/管理委員會 認定申訴屬於下列情況:
(i)有關專業能力問題,如果學校層級無法處理,可以提交教育和科學部進行調查。 投訴人應被告知任何此類決定;
(二)無理取鬧、惡意騷擾或匿名投訴,以及不影響教師在學校工作的投訴;
(三)任何一方已訴諸法律或其他標準程序的投訴,可不屬於本程序的範圍。
程式說明
(i)口頭投訴可以透過程序的第一階段進行非正式處理。 如果投訴最初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則應按照第一階段進行處理,但應在第一階段將投訴副本交給老師。
(二)只有投訴人以書面提出並簽署的投訴,才能依照這些程序的第三階段和/或第四階段進行調查。
(三)如投訴事項可依本程序規定解決,則應告知投訴人;如不能解決,則應告知其理由。
第一階段
1.1 家長/監護人如欲提出投訴,除非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應先與相關教師預約會面,討論此事,以期解決投訴。 凡年滿 18 歲的在校學生,如欲提出投訴,應先透過學校現有的、約定的教牧關懷機制提出投訴。
1.2 如果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滿 18 歲)無法與老師解決投訴,則應向 校長 尋求解決之道。
預計第一階段收到的大多數投訴都將得到解決,令投訴雙方都滿意。
第二階段
2.1 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滿 18 歲)如果無法在第一階段解決投訴,可以預約向學校 校長 報告和討論此事,以期解決投訴。 校長 將安排一次會議,以期解決投訴。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家長/監護人和老師認為合適,家長/監護人、老師和學校 校長 可能需要會面,以期解決投訴。 此類會議將在最多七天內舉行。
投訴雙方均可由工會代表或朋友/同事陪同參加此類會議。
2.2 在與投訴雙方進行協商後,校長 將以口頭方式向雙方傳達結果。
2.3 若經過 2.1 和 2.2 階段後投訴仍未解決,則應告知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年滿 18 歲),他們可以按照第 3 階段的規定,正式向 管理委員會 提出此事,以期解決此事。
2.4 若要投訴 校長,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滿 18 歲)應先與 校長 討論申訴事宜,校長 可由工會代表或同事陪同。 如果家長/監護人/學生無法與 校長 解決投訴,則投訴可依照本程序第 3 階段和第 4 階段的規定進行處理。
預計絕大多數投訴將在第 1 階段或第 2 階段解決。
第三階段
3.1 如果問題在第 1 階段或第 2 階段沒有解決,則家長/監護人/學生應以書面形式向 管理委員會 秘書提出投訴。
3.2 管理委員會 應正式確認收到投訴,正式記錄在案,並指定 管理委員會 的一名成員和學校 校長 處理此事。 任何被投訴的 管理委員會 成員都將被排除在 管理委員會 就此事進行的討論/決定之外。 如果 管理委員會 的秘書是投訴對象,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信件應該寄給 管理委員會 的主席。
3.3 指定的代表(如果投訴對像是 校長,則為 2 名 管理委員會 代表)必須在獲得 管理委員會 的總體授權後:
-
提供教師書面投訴副本,以及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年滿18歲)提交的所有其他書面證明副本。
-
向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年滿18歲)提供校長收到的關於教師投訴的所有書面文件副本,或學校校長在2.2階段調查後撰寫的報告副本。
3.4 管理委員會 的正式授權代表應以書面形式將任何討論/調查的結果傳達給教師、投訴人和 管理委員會,並說明此事是否已得到各方滿意的解決。
3.5 如果投訴在此階段尚未解決,且投訴人希望進入第 4 階段,則投訴人應在收到 3.4 中所述信件後最多 10 個上課日內以書面形式向 管理委員會 表示。
第四階段
4.1 如果 管理委員會 認為申訴不成立,則應在 管理委員會 會議後的 3 天內通知教師和申訴人。
4.2 如果 管理委員會 認為該投訴需要進一步調查,則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
投訴雙方應被告知調查已進入下一階段;
-
投訴雙方均應取得與投訴相關的全部書面證據副本;
-
應要求教師向 管理委員會 提交一份書面聲明以回應投訴;
-
申訴雙方均應有機會向 管理委員會 正式陳述其案情/立場。投訴雙方均有權在任何此類會議上由朋友/同事(非法律專業人士)或工會代表陪同和協助;以及
-
第 4.2(d) 條所述的 管理委員會 會議/聽證會應在第 2.2 條所述會議後的 11 個工作天內舉行。
4.3 當 管理委員會 完成調查後,管理委員會 的決定應在作出決定後的 5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傳達給教師和投訴人。 董事會還將概述其決定將如何影響學生。
在申訴調查中擔任 管理委員會 授權代表的 管理委員會 成員不應參與 管理委員會 就任何紀律處分採取的行動所做的決定。
4.4 管理委員會 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但須遵守第 4.5 條的規定。
4.5 如果投訴成立,教師可以訴諸工會和管理層協議(如有),但 管理委員會 採取的所有紀律處分程序都將按照自然正義原則進行。
4.6 如果在 4.4 階段之後要對教師採取紀律處分,則將按照 ACCS、ASTI、TUI 和 DES 之間商定的程序進行。
4.7 如果投訴被證實為無根據,則除投訴聲明和調查結果外,所有與投訴有關的信函均應從教師檔案中刪除。
如投訴成立,經所有相關方同意,相關文件可從學校檔案中刪除。
備註
(i)在本程序中,「上學日」是指學校正常開學的日子。
(二)在投訴程序的各個階段,均應保留書面紀錄:
-
已進行的調查;
-
與 管理委員會/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年滿 18 歲)及教師的溝通;以及
-
已採取的步驟和/或決定。
投訴人和相關教師可以查閱這份書面記錄的副本。
(三)本處理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學生(已滿 18 歲)對教師提出的投訴的行為準則,應由 ACCS、ASTI 和 TUI 每五年審查一次,或應任何一方的要求提前審查。
(四)投訴程序將由 ACCS 和 PACCS 每五年審查一次,或應任何一方的要求提前審查。
